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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学院综合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12-20 浏览量:

交通工程学院综合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实验室是交通学院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也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搞好学院的实验工作,特别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试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努力为国家和云南省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注重规模效益,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坚持勤俭办学,保证实验条件,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任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综合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具备多个开发实验项目的实验讲义,指导书和教学资料。

第六条 实验室要组织力量进行教学实验的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室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努力增加综合型和设计型的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可单独设课,实验室要逐步向本院学生全日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为学院创造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实验室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开展新产品试制和加工、生产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以保证实验教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院内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和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及学院学科发展规则的精神,制订近期和中期的发展规则。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精心组织技术队伍,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聘任制,并进行定编,定岗和考核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为他们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条件,结合工作需要人员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建立一支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增添仪器设备时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防止造成多余积压、丢失、损坏等浪费现象,所管理的设备和物品都要账、物、卡相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在学年年终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个人,学院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甚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每年由学校下拨的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和设备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以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教学实验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和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接受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合并、拆建、撤销,要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的条件来考虑,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经分管院领导提案后,由学院选派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正、副由学院任免,报学校备案,其任免手续与其他正、副主任相同。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经学院批准后实施,并定期检查和总结。

2、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实验室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完成实验室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注意发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职责及主任委托分管的某几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受聘相应职务及晋升相应职称。

第六章 实验室的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争取有力措施,防盗、防火、防水、防事故、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文明、卫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对高温、辐射、噪声、酸性、废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确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不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时间,按学校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